法国吉斯马一般销售条件

定义

卖方-指法国吉斯马。

买方-指向卖方发出订单的人士、商号或公司。

G.C.S-指一般销售条件

以下条件适用于所有卖方出具的投标书、报价以及订单回执。

1. 一般规定

任何投标书或报价在所注明的的有效期内均对卖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并未注明有效期,自报价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有效。

只有在卖方以书面形式接受订单后,订单才对其具有约束力。这同样适用于订单的任何修改。

若买方未能在卖方接受订单之日起7天内寄出挂号信,通知卖方其不同意本一般销售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被视为其已接受本一般销售条件,即使其自己的文件中可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属卖方事先明确同意的特定条件则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经后面的特定条件修改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应按修改后的内容适用,本一般销售条件的其他条款则保持不变。

一般销售条件不得取代销售报价中所述的条件,也不得取代买卖双方可能已商定的任何其他特殊条件。

所有研究和项目均属卖方财产,未经卖方书面授权,不得复印、复制或传达给第三方。同样,构成卖方报价一部分的所有文件均属卖方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复印或传达给第三方,亦不得用于制造设备或其备件。卖方保留根据最新技术发展随时不经发出通知而修改其产品规格和功能的权利。

2. 价格

价格根据发出报价时的经济情况针对出厂时包装好的设备确定,可随时根据其组件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直到设备出厂,且须受现行立法和报价中所述的条件约束。价格调整公式可附在投标书、报价或订单回执上。

即使规定不得修改价格,如果由于买方的过失导致交货延迟至超过合同交货期,卖方可调整价格。

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关税和增值税(如有)、印花税、登记费等一切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报价或投标书中注明的费用金额以当时有效的汇率为依据,仅供参考之用。卖方按照交货时适用的汇率就费用开具发票。

此外,卖方因将出售的机器或设备投入使用或培训买方人员而产生的费用不计入价格中,应根据另行签订的协议开具发票。

3. 交货

交货期仅作参考。如果交货延迟至超过注明的交货期,买方无法从中获得索要赔偿或取消订单的权利,即使是索要部分赔偿或取消部分订单。

若销售报价或特殊条件中并无提及任何相反的交付周期,交付周期应理解为采用工厂交货(EXW)。如果使用其他交货条款,卖方对服务商(运输、过境、通关等)出现的任何延误概不负责。

4. 风险转移——运输

卖方最终进行或处理的包装和运输应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如有问题买方应在交货后立即向最终承运人提出运输索赔。

5. 付款

除另有规定外,应于发票开具之日支付款项,且无任何折扣或扣减。

如果逾期付款,应付给卖方的金额将自动按欧洲中央银行再融资业务收取的利率加上10%按比例计息,且不得影响卖方的任何其他权利。

当约定分期付款时,如果并未在约定的到期日支付某期付款额,全部余额将即时到期应付,并按上述相同利率计息。此外,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只需通过挂号邮件或快递服务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无需任何法律程序或传票。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有权收回所交付的产品,并保留所收取的任何利益及/或分期付款额,作为因取消销售而造成的损害以及所交付产品磨损的赔偿,且不影响卖方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如果买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如果买方暂停付款或申请破产或接管或被判定破产或遭受接管,或者如果法院进行财务清算或发出清盘令,卖方有权停止交货,即使已部分执行。

如果出售、转让、质押或使用买方设备存货,以实物认购股份,卖方可要求即时支付全部价款。

由于卖方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不得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

6. 所有权

在全额付清商定价格、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之前,卖方交付的任何货物仍属其财产。买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货物。特别是如果货物在全额付款之前交付,买方有义务投购保单,承保运输中货物以及机器损坏和所有风险、损害、损失、破坏,投保金额至少等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

此外,如果关于货物所有权的本条款的执行受到买方所在国某些条件或特定手续的约束,买方有义务自费履行上述条件和手续,并向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这些条件和手续。

7. 质保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保证其供应的产品在设计、材料或工艺方面不存在任何缺陷,但易磨损的零件除外。这项保证仅涵盖全新产品。质保期限于货物抵达买方仓库之日起12个月或装运之日起13个月(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供应的产品由于买方或其分包商的原因而延迟装运,保证期可相应缩短。质保涵盖上述期间出现的缺陷;即使卖方在该期限届满前介入补救任何缺陷,也不得延长该期限。

买方必须在其注意到归因于产品缺陷之日起8天内以挂号信告知卖方这些缺陷,并出示证据证明卖方应对这些缺陷的存在负责,方可行使其在卖方保证项下的权利。若买方修改了所供应的产品或者若其未经卖方书面同意而让第三方维修或检修所供应的产品,则其不得利用这项保证。

对于并非由卖方制造的组件,卖方应将其质保限于其自身从自己的供应商或分包商处获得的质保。卖方质保仅限于更换或维修确认有缺陷的零件。维修或检修所供应设备所需的劳动力、负责此次更换或维修的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根据本保证条款进行维修所需的运输费用或零件应由买方承担。

根据本质保条款免费换下的零件仍属或再次成为卖方财产,卖方可要求收回这些零件。质保并未涵盖由买方提供的材料或设计产生的缺陷、由于天灾、不可抗力或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或无法防止其影响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设备正常磨损导致的维修或更换;由卖方或其代表以外的人士导致的老化或事故,如疏忽、误接、不遵守操作、维护说明、由于电气或机械过载导致的非正常使用。

从风险转移时开始,除本一般销售条件规定的义务之外,即使是对于原因在风险转移之前的缺陷,卖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明确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除了合同损失或利润损失所涵盖的产品之外,卖方概不对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除非是由卖方的“严重”过失造成的。

“严重过失”指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证明自己鉴于尽责的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预见到的后果的严重性而明显缺乏预防措施或者故意忽视这些后果,而不是不够谨慎或缺乏技能。

8. 取消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超出卖方或其分包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并阻碍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合同,卖方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销售合同。

9. 索赔——退货

如果买方并未在收到货物之日起8天内通过挂号信向卖方提出索赔,则不予考虑。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任何货物退还给卖方。

如进行退货,所有风险和费用(损失、损害、包装、运输等)均由买方承担。

10. 诉讼

若发生争议,无论双方的支付方式、争议原因和地点如何;即使有数名辩护人,南泰尔(法国)商事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适用法律应为法兰西共和国法律。

2014年7月版